第五章 品種權的審查與批準 第三十三條 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中進行審查和復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品種權申請或者品種權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審查人員的回避由品種保護辦公室決定,復審人員的回避由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一件植物品種權申請包括兩個以上新品種的,品種保護辦公室應當要求申請人提出分案申請。申請人在期限內對其申請未進行分案修正或者期滿未答復的,視為撤回申請。 申請人按照品種保護辦公室要求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保留優先權日。但不得超出原申請文件已有內容的范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條例》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第三十五條 品種保護辦公室對品種權申請的下列內容進行初步審查: (一)是否符合《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二)選擇的近似品種是否適當;申請品種的親本或其他繁殖材料來源是否公開。 品種保護辦公室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品種保護辦公室有疑問的,可要求申請人在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視為撤回申請。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品種保護辦公室認為仍然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駁回其申請。 第三十六條 除品種權申請文件外,任何人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交的與品種權申請有關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提出: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 當事人當面提交材料的,受理人員應當當面說明材料存在的缺陷后直接退回;通過郵局提交的,品種保護辦公室應當將視為未提出的審查意見和原材料一起退回;郵寄地址不清的,采用公告方式退回。 第三十七條 自品種權申請之日起至授予品種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條例》第八條、第十三至第十八條以及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品種權申請,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據和說明理由。未提供相關證據的,品種保護辦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 未經品種保護辦公室批準,申請人在品種權授予前不得修改申請文件的下列內容: (一)申請品種的名稱、申請品種的親本或其他繁殖材料名稱、來源以及申請品種的育種方法; (二)申請品種的zui早銷售時間; (三)申請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內容。 品種權申請文件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 第三十九條 品種保護辦公室負責對品種權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品種保護辦公室可以根據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在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四十條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品種權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不符合《條例》第八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一的; (二)屬于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 (三)不符合命名規定,申請人又不按照品種保護辦公室要求修改的; (四)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品種保護辦公室認為仍不符合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 品種保護辦公室發出辦理授予品種權手續的通知后,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和繳納第1年年費。對按期辦理的,農業部授予品種權,頒發品種權證書,并予以公告。品種權自授權公告之日起生效。 期滿未辦理的,視為放棄取得品種權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農業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負責審理駁回品種權申請的復審案件、品種權無效宣告案件和授權品種更名案件。具體規定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文件的提交、送達和期限 第四十三條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并采用國家統一規定的科學技術術語和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學技術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明文件。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打印或者印刷,字跡呈黑色,并整齊清晰。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只限單面使用。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文件和辦理的其他手續,應當由申請人、品種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代理機構的,由代理機構蓋章。請求變更培育人姓名、品種權申請人和品種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地址、代理機構的名稱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品種保護辦公室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并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提交各種材料時,可以直接提交,也可以郵寄。郵寄時,應當使用掛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申請的相關材料。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提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明外,以品種保護辦公室的收到日期為提交日。 品種保護辦公室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代理機構;未委托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收件人地址及收件人或者*署名人或者代表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文件的,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品種保護辦公室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文件送達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四十七條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zui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zui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而耽誤《條例》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品種保護辦公室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zui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品種保護辦公室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條例》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品種保護辦公室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品種保護辦公室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 當事人請求延長品種保護辦公室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品種保護辦公室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 第四十九條 除《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外,《條例》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第七章 費用和公報 第五十條 申請品種權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農業部繳納申請費、審查費、年費。 第五十一條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注明品種名稱,同時將匯款憑證的復印件傳真或者郵寄至品種保護辦公室,并說明該費用的申請號或者品種權號、申請人或者品種權人的姓名或名稱、費用名稱。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以匯出日為繳費日。 第五十二條 依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在提交品種權申請的同時繳納申請費,但zui遲自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申請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五十三條 經初步審查合格的品種權申請,申請人應當按照品種保護辦公室的通知,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審查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五十四條 申請人在領取品種權證書前,應當繳納授予品種權第1年的年費。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1年度期滿前1個月內預繳。 第五十五條 品種權人未按時繳納授予品種權第1年以后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品種保護辦公室應當通知申請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期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品種權終止。 第五十六條 品種保護辦公室定期發布植物新品種保護公報,公告品種權有關內容。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所稱的假冒授權品種行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印制或者使用偽造的品種權證書、品種權申請號、品種權號或者其他品種權申請標記、品種權標記;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經被駁回、視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種權申請的申請號或者其他品種權申請標記;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經被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的品種權的品種權證書、品種權號或者其他品種權標記; (四)生產或者銷售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標記的品種; (五)生產或銷售冒充品種權申請或者授權品種名稱的品種;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將非品種權申請或者非授權品種誤認為品種權申請或者授權品種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農業行政部門根據《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封存或者扣押的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應當在1個月內做出處理。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因品種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可以向品種保護辦公室請求中止有關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申請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交申請書,并附具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文件副本。 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當向品種保護辦公室請求恢復有關程序。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內,有關品種申請權或者品種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品種保護辦公室可以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六十條 已被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品種權申請的案卷,自該品種權申請失效之日起滿2年后不予保存。 已被宣告無效的品種權案卷自該品種權無效宣告之日起,終止的品種權案卷自該品種權失效之日起滿3年后不予保存。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6日農業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同時廢止。 |